四、埃及矿业立法
埃及与矿业活动有关的法规主要包括:①1956年第86号矿山和采石场法。这是对矿床的勘查、勘探和开发所立的法。②1956年第151号蒸发盐法。管理从卤水中通过蒸发作用所提取出的盐类矿产。③特别法协议。该协议规定,石油和矿产资源部可以有权按照第86号矿山和采石场法的有关措施与一家公司、团体或企业在特殊条件下签订矿产普查和开发的协议(一般由地质调查和矿业局或石油总公司与具体的企业签订合同)。这种情况下,协议由特别法产生。④1981年第27号有关在矿山和采石场工作的劳工和雇员的法律。埃及1981年颁发了第137号劳工法,再行颁布第27号法令的目的是吸引和鼓励从事矿产勘查和开采业的雇工。第27号法提供了比第137号更优惠的特权,其主旨在于推动矿产勘查和开发。
埃及的有关投资法包括:
( 1)20世纪50年代的外国投资法。当时是纳赛尔政府为了借助西方国家的勘查技术来开发本国石油资源而制订的。
( 2)1971年第65号《阿拉伯资本与自由区投资法》。
( 3)1974年第43号《阿拉伯资本和外国资本及自由区投资法》。该法令替代了第65号法,提供一系列优惠和鼓励措施刺激本国和外国资本投资于矿床的勘查和开发。
( 4)1977年第32号投资法补充条款。这条法令提供的优惠措施更多。
( 5)1981年《股份公司、合股公司和责任有限公司法》。规定合股公司中外资可以拥有51%的股份。
上述规定使外资在埃及的活动得到了法律的保障,为埃及引进外资和西方先进技术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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