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有有效 捷克签证或申根签证者并不一定获准入境捷克,捷克边防警察有权依法对入境者进行询问、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作出拒绝入境的决定。入境时应耐心配合边防检查,如实作答,谨慎签字,如有语言障碍应要求提供翻译。如被拒绝入境,在等待其安排适当交通工具返回时,应要求其提供人道待遇、保障饮食、休息等基本权利。如有需要或遭遇不公正对待,应要求与中国驻捷克大使馆联系。
(二)短期赴捷克的中国公民应在入境捷克后三个工作日内到当地外事警察局办理登记。如果入住酒店,酒店会为其自动办理登记手续。中国公民在捷克境内丢失护照应立即就近报警挂失,随后到中国驻捷克使馆申请旅行证,并在离境前到捷克外事警察局补贴离境签证。办理上述离境签证的办公地点(24小时服务)电话: +420-974820730。
(三)持有申根签证的中国公民须熟悉并遵守申根签证的有关规定,例如:申根签证上注明的停留天数为允许在申根区内停留的总天数,而非允许在各个申根国分别停留的天数;持多次入境申根签证者半年内在申根区累计停留不得超过90天,如停留超过90天,需重新办理签证。
(四)根据双边协议,持中国外交、公务护照人员可免签赴波兰、匈牙利、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立陶宛和马耳他等六个新申根成员国,但如需在捷克转机前往上述国家,必须事先办妥捷克签证或上述六国申根签证,否则将被要求原机返回或绕道其他非申根国家前往上述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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