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划定,我国公民欲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时,必需办理涉外公证。
涉外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为发生在海内的法律行为及海内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和事实向国外出具公证文书或外交、领事机关为发生在国外的法律行为及国外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和事实出具公证文书。
我国的涉外公证工作的对象是华侨、归侨、侨眷、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出国职员和现栖身或曾栖身在我国的外国人,以及对外有经济、商业关系的国家企业等。目前我国办理的涉外公证文书,绝大多数是在我国境外使用,如为出国或赴港澳地区投亲、假寓、留学职员办理的出生、结婚、学历,经历、支属关系公证证实等。但也有少数涉外公证文书是在我境内使用,如华侨、外籍华人和外国人为办理在我国境内的财产转移、财产继续所需的公证文书等。
主要涉外公证的办理程序在通常情况下,办理涉外公证,应由当事人切身到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假如当事人不能切身到场,可以由代办代理人持当事人出具的委托书前往申办。但办理委托书、遗嘱、收养子女协议和签名印鉴等公证事项,不能委托他人进行。
公证申请时,必需提供必要的证实材料。公证的内容不同,其办理程序和所需提供的材料也不同。
办理出生公证书
《出生公证书》的内容上证实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与地点、父母姓名等。
出国出境职员办理出生证实书的公证,须向公证处提供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本人的出生证原件、假如本人是在解放前出生或解放后出生而无出生证的话,须向公证处提供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证实,证实要具体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点、生父母姓名和现在住址。提供了以上证件材料后,申请人须按要求填写由公证机关制发的公证书申请表,回答经办人对有关题目的询问。公证处经审核,确认申请人所提供的种种材料没有疑误,便出具出生公证书。涉外出生公证书用中文写,附外文翻译件(大多是英文翻译件,有些需翻译成所赴国家的文字)、两件都须有公证处的钢印,中文件上须有公证员的签名并加盖公证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