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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通过护照法 中国护照管理工作迈进法制化轨道.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就通过护照法答记者问表示,护照法的制定,标志着中国的护照管理工作已经迈进了法制化的轨道。

    法工委负责人说,护照法明确规定“护照分为普通护照、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三类。普通护照的签发数量远远大于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成为护照的主体,涉及多数公民出入国境的权益,因此,护照法对公民申请普通护照的权利义务,护照签发机关的权利义务,以及公民在普通护照申请方面的权利救济渠道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据介绍,中国现行的护照申请、签发和管理的依据,主要是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制定的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国务院批准的护照签证条例。随着中国对外交往和人员交流日益增多,护照的颁发数量也大幅度增长。二00四年中国颁发各类护照达四百八十多万本,比改革开放前年均颁发护照的数量增长了二百多倍。

    法工委负责人说,同时,违反护照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也相应增加。在这种情况下,现行的护照管理法律法规已不能完全适应护照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对护照的种类和申请程序及法律责任等加以规范。

    据了解,我国现行护照种类为三类四种,即外交护照、公务护照、普通护照,其中普通护照又分为因公普通护照和普通护照。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因公普通护照由外交部印制、签发,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印制、签发。

    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就护照法答问

    对护照的申请和签发程序都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关于普通护照的申请、签发。护照法规定,公民因到国外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需要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其中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签发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签发,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经签发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签发机关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护照签发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并规定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为:护照持有人未满十六周岁的五年,十六周岁以上的十年。

    (二)关于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的申请、签发。护照法规定,除外交官员、领事官员等外交人员持用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外,其他公民出国执行公务的,由其工作单位向外交部门提出申请,由外交部门根据需要签发外交护照或者公务护照。

  记者:护照法对违反护照管理的行为规定了什么法律责任?   

    答: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护照管理,护照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故意损毁或者非法扣押护照。护照法对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以及持用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冒用他人护照出入国(边)境等违反护照管理的行为,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依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依照出入境管理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据中国外交部消息,外交部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普通护照。2007年1月1日前签发的因公普通护照将用至有效期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表决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九条第二款“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签发范围、签发办法以及公务护照的具体类别,由外交部规定。”的授权,因公普通护照由普通护照的范围调整到公务护照的范围,同时更名为公务普通护照。公务护照的颁发范围维持现行做法,公务普通护照的颁发范围与因公普通护照的颁发范围相同。

·立法回顾·

    2005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护照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的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修改。

    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专家提出,草案规定了一种“公务普通护照”,与草案“护照分为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的规定不一致;此外,草案规定不同级别的公务员持不同种类的护照,公务护照只适用于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对护照的签发范围如何规定为妥,建议再作研究。法律委员会经同全国人大、国务院有关方面研究认为,我国至今已同58个国家签订了互免外交、公务签证的双边协议,其中22个国家还对我国发放的“因公普通护照”给予豁免签证待遇。维持多年形成的现行做法,有利于我国的对外交往。草案将“因公普通护照”改为“公务普通护照”,作为“公务护照”的一个类别,对这个特殊性问题,可授权外交部作规定,本法不必列明;关于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的签发范围,鉴于情况还会变化,实际需要也较复杂,也以授权外交部作规定为宜。护照法草案据此进行了修改。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交通部提出,我国是航运大国,也是海员输出大国,有关国际公约对海员证在特定范围内具有证明国籍和身份的性质已有规定。建议本法对海员证作出原则规定,以方便海员出境执行劳务。草案根据这一意见进行了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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