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驻华使馆的签证签发规定是依据韩国出入境管理局等部门有关规定。被拒签的主要理由如下:
1、持有无效护照、或入境目的及停留期间不明确者。(出入境管理法 第12条)
2、认为具有危害大韩民国利益及公共安全的人。(出入境管理法 第11条)
3、认为具有妨碍大韩民国经济秩序、社会秩序以及良好风俗的人。(出入境管理法 第11)
4、传染病患者、吸毒者、精神障碍者、流浪者、贫困者以及其他禁止入境者。(出入境管理法 第11条)
如果申请人以前被拒签过, 并能够针对被拒签的理由因提供新的材料, 可以再次来申请签证。 如果申请人再次申请, 则必须出示能够表明其情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材料。
得到签证后,在韩国机场或港口、被出入境管理员的入境审查时、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可被取消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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